首页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按因素法分配。 第十一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奖补资金根据每年志愿者人数和新增支教点数据实核算,其余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巡回支教奖补标准为:西部地区每人每年补… 第十二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因素。先按照西部地区50%、中部地区40%、东部地区10%的区域因素确定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10月31日之前提前通知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全年学前教育发展…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