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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一家合作银行的多个币种外汇备付金账户视作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同名外汇备付金账户之间可划转外汇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将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外汇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外汇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合作银行应及时按照规定将数据报送外汇局。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或将市场交易主体资金存放境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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