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对播音员、主持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