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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应达到生产准入分阶段要求,并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通过生产准入考核。未达到生产准入分阶段要求或… 第二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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