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公告》企业及产品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