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

《公告》企业及产品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