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摩托车生产准入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