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三条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