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十六条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