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十五条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公证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估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