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