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为执行上述登记工作,各省(市)人民政府下,应设立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专门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