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第三条 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属于前条所规定之各种事业机关和团体,除应遵照政府法令规定,按照其事业性质,分别向其主管机关进行一般登记(如学校、医院登记,社团登记,工商业登记等)外,均应依照本条例向当地省(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门登记。其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事业性质、名称、地址、主持人姓名年龄国籍及简历、资金及津贴的来源与数目、资金及津贴使用情形,工作的内容及情况等,其具体项目另行规定之。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