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外國津貼及外資經營之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登記條例(195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包括中国人民接受外国津贴或常年捐助而办理的以及外侨或外国社团出资直接经营的下列各项事业的机关团体: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初等学校、幼稚园、盲哑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

医院、疗养院、麻疯病院、医疗队及其他医疗机构。

宗教团体及其附属事业。

孤儿院、养老院、育婴堂及其他社会救济机关。

报馆、印刷厂、出版社及书店。

图书馆、博物馆及其他文化事业。

各种文化教育团体及研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