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

未挂靠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合伙制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业务人员中,矿业权评估师应不少于2人,有限责任制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业务人员中,矿业权评估师应不少于3人;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