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坚持评估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性;

对评估委托人和评估结果确认机关诚实、守信;

不与评估委托人、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

不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