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应向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矿业权评估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机构与评估业务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评估师及业务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工作简历等内容)、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证书须验原件,交复印件);

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机构内部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

资格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能够反映具有独立评估能力的探矿权、采矿权模拟评估报告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