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评估资格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后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