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