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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节

第三章 实施

第四节 挂牌

第四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第四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第四十二条 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缴纳的,方可填写报价单报价。主管部门受理其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第四十三条 挂牌期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第四十五条 挂牌成交的,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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