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章 实施 第四节 挂牌 第四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实施 第四节 挂牌 第四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