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二节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实施 第二节 招标 第二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主管部门根据拟招标的探矿权采矿权确定,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或有关其他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