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主管部门根据拟招标的探矿权采矿权确定,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须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