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

投标人少于三人,属采矿权招标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属探矿权招标的,主管部门可以以挂牌方式授予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