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