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