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成交时间、地点;

中标、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

办理登记时间;

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