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并征收排污费,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