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九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