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十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