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