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