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