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