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核发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发生第二十条第一项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