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