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市场公开出让排污权的具体方式、流程和管理办法,由试点地区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