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十五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十五条 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考虑其承受能力,经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规定征收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