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投标、竞买保证金;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