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