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