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四条 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