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三条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