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第二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