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