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