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九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九条 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