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五十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