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