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五条 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六条 驾驶考试科目分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未在2年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十八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预约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