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